眾所周知石油管道建設一般戰線很長并且地下石油管道的建設會對當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使用土地產生 的限制,所以建設地下石油管道時往往會妨礙到建設區域內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問題,一旦處理不好就很有可能發生糾紛影響項目的運行。
我國管道公司在承建項目時要注意前期的合同談判中 加合法,明確業主( 石油公司或跨國石油公司)應提前取得土地使用權,避免項目施工時遇到當地單位或人員的阻撓,產生土地使用權和工農糾紛,導致石油管道公司承擔不 的損失。例如我們在哈薩克斯坦的管道建設中,由于哈薩克斯坦的土地和能源都歸 所有,因此我國同哈薩克斯坦簽訂的石油合同往往都是以該國政府作為一方合同的主體,而我方石油公司作為另一合同主體,中國的石油公司要自己承擔勘探成本、運輸、管道建設的基礎費用。在合同談判時我國的管道公司應注意此細節,應該在合同中甲方的義務中增加甲方應負責協調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地下空間使用權無瑕疵,協助管道公司辦理相關證件的條款,否則一旦出現因土地使用權和當地單位或公民產生糾紛導致停工費也是不小的數目,會給我國管道公司帶來很大
的損失。
與此同時,石油公司在運行項目時,如何合法、的取得我國土地使用權是較為突出的問題,例如中哈管道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點是哈薩克斯坦,該公司若要在我國進行管道建設時應事前取得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氣然而我們的土地使用權主體具有 的變化性,土地使用權進行質押擔保時它的附屬物也會隨之抵押。石油公司要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該是一種的較穩定的土地使用權,若該權利不穩定經常會變 權利主體這極不利于石油管道的保護。此外,石油公司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上也要辦理繁雜的手續,這些都不利于項目的順利運行。石油管道建設很大程度上是在利用土地地下空間,并且這種土地使用權的利用有其性和重要性,而這項土地使用權在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為了避免石油管道建設時產生風險,順利的運行管道建設項目,減少土地使用權糾紛的產生就應在法律上
進行專門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我國這方面的法律。